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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2)

来源:水土保持通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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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由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自主建设。工程完工并经主管

工程由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农户、村组集体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主体自主建设。工程完工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有关政策向建设主体兑现奖补资金。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服务,简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明确工程奖补范围、奖补标准及有关程序等。具体奖补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不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严格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承担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应同时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施工前和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将建设情况在项目区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护主体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公示的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职责权限,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措施类别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治理面积不发生重大变化,仅对措施内部组成、林草品种等进行调整,且不降低工程质量、效益的一般性变更,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控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

各地应加强对淤地坝、蓄水池等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巡视和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标牌,对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在建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度汛安全。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及时将项目前期审批、投资计划、资金管理、招投标、任务完成、检查验收等情况录入系统,并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各地可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年度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逐级督查制度。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每年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督查。

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随机抽取项目县和具体项目。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等。督查应利用无人机、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核查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文章来源:《水土保持通报》 网址: http://www.stbctbzz.cn/zonghexinwen/2020/1010/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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